国际交流合作处 人事处 组织部关于教职工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的温馨提醒

作者: 时间:2023-12-21 点击数:

各单位、各部门:

为严格落实教职工出国(境)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现将有关事宜提醒如下:

    一、出国(境)类别

类别

事由

对象

主管部门

因公

1. 行政性出访:公务考察、访问交流、学生带队、参加展会

2. 学术性出访: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

全体教职工

国合处

因私

旅游、探亲、访友、就医、访学、攻读博士

中层干部

组织部

非中层干部

人事处













   二、出国(境)手续办理流程

   1. 因公出国(境)

   一站式办事大厅——>因公出国申请

   审批流程:

    2. 因私出国(境)

   (1)中层干部、高级职称教师

   一站式办事大厅——>中层干部、高级职称教师因私出国报备

   审批流程:



   (2)非中层干部、非高级职称教师

   审批流程:填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登记表》,一式2份,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重要提示

   1. 因公出国(境)

   (1) 教职工出国(境)审批按因私、因公事由区分管理。公务出访必须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禁止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证件。

   (2) 公务出访区分行政性出访和学术性出访。行政性出访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出访计划执行。参加学术会议的出访人员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除外)。

   (3) 因公出国(境)需持市外办签发的因公任务批件办理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以及目的国家(地区)的因公签证/签注。校外手续办理流程较长,需至少提前两个月获得邀请函并在一站式办事大厅提交在线申请。某些国家(地区)因公签证办理时间更长,至少提前三个月申请

   2. 因私出国(境)

   (1) 如在出国(境)期间需多次往返,应每次履行报批手续。

   (2) 中层干部、六级职员及以上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在因私出国(境)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在出国(境)前 10 日内向干部人事档案室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

   (3) 回国(境)后或因故未出国(境)的,应 10 日内将所持证件交还干部人事档案室;需要办理签证或签注等手续的,可提前申请领用,使用证件完毕后,距离出国(境)时间超过 10 日以上,须将所持证件交还学校集中管理。

   联系人: 国际交流合作处     何 睿:0574-88229037  660414

             人 事 处    丁维鑫:  0574-88229032  667490

             组 织 部    项安玲:0574-88229032  665010


   附件1: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登记表.doc

   附件2: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印发《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大宁理外〔2020〕131号).pdf

   附件3:中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大宁理委〔2021〕65号).pdf



国际交流合作处 人事处 组织部  

2023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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