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中层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规范领导干部校外兼职行为,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宁波理工委〔2017〕49号)精神,现将中层领导干部校外兼职报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中层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组织兼任职务均应报批。
1.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的原则。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2.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兼职,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在经济实体的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的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4个。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1.干部本人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报批表》(附件1),附拟兼职单位出具的兼职理由说明材料;
1.在经济实体兼任职务的,兼职审批一项一报;在社会团体及基金会等其他单位兼任职务的,可合并申报。
2.涉及兼职取酬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取酬奖励方案报批表》(附件2),经所在院级党组织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党委批准。
3.以总支为单位将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汇总,并于1月27前将相关表格和材料报组织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