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部关于中层领导干部校外兼任职务报批的通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15 点击数:

为加强学校中层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规范领导干部校外兼职行为,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宁波理工委〔2017〕49号)精神,现将中层领导干部校外兼职报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中层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组织兼任职务均应报批。

二、原则与主要要求

1.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的原则。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2.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兼职,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在经济实体的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的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4个。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报批程序

1.干部本人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报批表》(附件1),附拟兼职单位出具的兼职理由说明材料;

2.所在单位(部门)和所在院级党组织签署意见;

3.报学校组织人事部汇总、审核;

4.党委审批。

四、相关要求

1.在经济实体兼任职务的,兼职审批一项一报;在社会团体及基金会等其他单位兼任职务的,可合并申报。

2.涉及兼职取酬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取酬奖励方案报批表》(附件2),经所在院级党组织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党委批准。

3.以总支为单位将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汇总,并于1月27前将相关表格和材料报组织人事部。

组织人事部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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