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15号)等文件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经党委同意,现就做好我校2012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2012年12月31日在岗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含非中共党员)。
1.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附件1)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符合中办发〔2010〕15号规定第二条(附件2)所列情形的干部还需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表格另发)。
2.中纪委和中组部已经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进行了细化,请中层领导干部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专用表格并亲笔填写(表格另发),填写前请认真研读填写说明(封面“报告人”栏目须本人签名,“审签人”栏目空白即可)。
3.2013年1月25日前,中层领导干部将亲笔填写并用信封密封(信封上请签字、注明所在单位)后的报告表交给所在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统一转交组织人事部,也可由领导干部本人直接报送组织人事部。
4.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重要意义,及时通知到全体报告对象,按规定组织填报。
5.从事受理、转交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履行受理、转交手续。
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过程中,各部门(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遇有不明事项,请及时与组织人事部联系(联系人:伍醒,联系电话:88229036,地址:行政楼505)。